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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

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

2008-05-16

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

5 月16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号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利益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全力做好抗震救灾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力争把人员伤亡降到最低。
我市关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地震灾区,向灾区派出救援人员医务人员,捐款捐物,运送救灾物资,并接收灾区伤员。在万众一心抗击灾害的非常时期,我们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救灾受伤患病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并执行特殊支持政策。
一、级医疗机构对地震伤员一律实施免费救治,劳动部门做好结算服务和待遇支付工作。凡在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中受伤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所需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在工伤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所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中列支。
二、地震受伤人员抢救必修药品及诊疗项目,可突破目录限制,将其纳入医疗 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地震伤员在非地点医疗机构救治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三、地震灾害或抗击灾害伤亡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
四、抗震救灾期间在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因救治地震伤员床位需要而提前出院的,其再次住院继续治疗同种疾病,个人不再负担住院起付标准。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基层,积极靠前服务,简化各项工作程序,缩短待遇支付周期,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享受相关待遇,为取得抗震救灾工作胜利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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